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工作
全国勘察设计信息网 www.cidn.net.cn 2023/2/8 7:36:57 来源: 全国勘察设计信息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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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,北京市园林绿化局、天津市城市管理委、上海市绿化市容局、重庆市城市管理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:

 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完整、准确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拓展公园绿地开放共享新空间,满足人民群众亲近自然、休闲游憩、运动健身新需求新期待,决定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鼓励各地积极开展试点工作
 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,特别是受疫情影响,人民群众对城市绿色生态空间有了新的需求,希望增加可进入、可体验的活动场地。在公园草坪、林下空间以及空闲地等区域划定开放共享区域,完善配套服务设施,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搭建帐篷、运动健身、休闲游憩等亲近自然的户外活动需求,是扩大公园绿地开放共享新空间的重要举措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绿化)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充分认识推动公园绿地开放共享、提升公园多元服务功能的重要意义,按照试点先行、积累经验、逐步推开的原则,积极推动开放共享试点工作。

  二、试点时间及范围
 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绿化)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有关城市开展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工作,试点时间为1年。其中,南方地区(华南、华东、华中以及除西藏以外的西南地区)要按照应试尽试原则,积极开展试点工作,逐步扩大开放共享区域。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试点城市,合理确定开放共享区域,以点带面,逐步探索建立轮换制养护等管理机制,不断推动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。

  三、试点任务
 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绿化)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开展试点工作的城市,并按要求组织好试点工作。
  (一)摸清底数(2023年2月中旬—3月上旬)。各试点城市要认真梳理公园绿地中的空闲地、可供游憩活动的草坪区和林下空间等,以及周边卫生间、垃圾收集点、售货点、安全监控等服务设施配置情况,建立可供开放共享的绿地台账。开放共享区域应处于地形相对平整,服务设施、应急保障相对完善和便捷的区域,避开存在自然灾害风险以及生态脆弱区域,避开易干扰野生动物繁衍和活动区域。
  (二)编制方案(2023年3月中旬—4月上旬)。各试点城市要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,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园绿地中可开放共享区域、开放时间、可开展的活动类型、游客承载量,以及完善设施配套、提升服务功能、加强植物养护管理和游客服务保障等措施。其中,开放用于游憩活动的草坪区域要根据植物生长周期和特性,可推广地块轮换养护管理等制度,避免植被被过度踩踏影响正常生长。鼓励各地拓展开放共享的绿地类型,增加绿色活动空间。开放共享区域禁止使用明火。
  (三)开展试点探索(2023年4月中旬—10月下旬)。试点城市根据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好试点工作,可结合实际分批次开放有条件的公园绿地等绿色空间。确定开放的区域通过本地媒体主动公开开放共享的区域范围、开放时间、可开展的活动类型、使用要求等。根据人民群众使用需求和试点中发现的问题,不断完善开放共享区域养护管理制度和配套服务设施,提升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。加强安全管理,遇暴雨、大风、高温等极端天气,应采取临时关闭等动态管理措施,并通过通告等形式提前通知。
  (四)总结试点经验(2023年11月上旬—12月上旬)。各试点城市围绕划定开放共享区域的选址要求、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运行、植物养护管理制度、游客服务保障和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等进行认真总结,研究编制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开放共享区域划定管理技术指南,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,提出进一步开放共享公园绿地的思路和对策。

  四、工作要求
  (一)完善工作机制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绿化)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,形成部门合力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绿化)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试点城市工作进展,及时分析试点城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通过组织工作交流、专家调研等给予指导和支持。
  (二)加强工作指导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绿化)主管部门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,保证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区域的养护管理水平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带动作用,加强试点工作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,逐步建立及时发现问题快速解决问题的长效管理机制
  (三)加强宣传总结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绿化)主管部门要深入总结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,通过电视、报纸、网络等加强宣传,营造公园绿地开放共享的良好氛围,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试点情况报送我部城市建设司。对于试点工作积极主动、成效明显的城市,在评选国家园林城市(国家生态园林城市)时予以优先考虑。

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:
  城市建设司:汤 飞  赵亚男
  电 话:010-58934023  传 真:010-58934690

  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          
    2023年1月31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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